從柯文哲的態度轉趨低調來看,徐春鶯很可能最終沒有能夠成為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做為一個在台灣生活了三十幾年的台灣媳婦,她內心有沒有遺憾不得而知,但她的境遇卻很值得社會一起來省思。

按照中華民國的現行法律,徐春鶯無疑已可享有完整的國民待遇,可以享有憲法所保障的四大自由,可以求職或自營事業謀生,可以行使公民投票權,可以參與勞健保,換句話說,只要她願意低頭過日子,她和其它兩千三百五十萬台灣人沒什麼兩樣。

但是一旦涉及到政治,上述的一切便會模糊不確定許多,首先,她能不能做為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便可以吵翻天。徐春鶯事件引發爭議後,陸委會發布新聞稿表示,根據國籍法第2 0條第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辨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它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現在問題來了,我國基本上承認雙重國籍,只有在從事公職或少數事關國家安全的工作時,予以特殊的限制:而中國大陸則排除雙重國籍採認,並且視台灣為其固有領土,因此在兩岸通婚事實發生時,配偶之一在台灣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份時,對岸通常會予以註銷戶籍,但戶籍與國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大陸仍視陸配為其國民,除非當事人申請放棄其中國國籍。

按台灣現行的憲法,中國大陸仍為其分裂的領土,「在個家統一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予以規範管轄,因此,針對陸配的國籍認定,便發產了模糊地帶。由於不同政黨的國家認同有所差異,陸配在台灣的處遇,便可能因不同政黨執政而有所不同。

陸委會進一步說,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的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份,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户口登記,未要求出具放棄國籍證明,是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等。也就是說,不強迫其做出國家認同的艱難選擇,這是比較人性務實的安排。

在憲法仍然承認「一國中國」的政治基礎上,民進黨「一邊一國」充其量只是一種政治主張,不能凌駕在憲法之上,蔡英文也曾說,沒有人需要為認同而道歉,因此徐春鶯的參政權更不應該受到侵奪,其理甚明,從而不存在「徐春鶯還有沒有中國籍的問題」,陸配既已取得中華民國公民身份,依法論法,民進黨憑什麼剝奪她的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