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要付出代價的,而且有時還很昂貴。

理想的代議政治,是透過民選代表代行意志,姑不論代議士能否忠實的履行期約,其實現民意的過程往往也極無效率,君不見,議會常常淪為作秀蹭聲量的戰場,等而下之的,還反客為主自居民王。

當民意代表失控成為自駕車,怎麼辦?於是就有了糾錯辦法來反制,按現行的選罷法規定,民選公職在任期屆滿一年後,得發動罷免,只要有選舉公民數的四分之一投下贊成而且高於反對票時,就可以收回授權提早把他趕下台。

這個辦法施用於單一席次的行政首長或立委等公職人員身上沒什麼問題,但用在多席次的複數選舉產生的公職時,扞格便非常明顯了,以縣市議員這一層級而言,多數議員當選得票鮮少超過10%的,只要有心人操作這個制度空隙,罷掉一席議員可謂輕而易舉。有人說還要師出有名才行呀,但在台灣這個價值分歧的社會,炮製一個欲加之罪有很難嗎?

立法委員改為單一席次選區制後,不存在這個群毆以大欺小的問題,但卻帶來主要政黨壟斷的後遺症,小黨或獨立參選人幾無出頭天的空間。這還不是最致命的,當立委成為兩大陣營捉對廝殺的戰場時,輸贏往往由些微差距來決定,贏的一方要擴大,輸的一方不甘心,社會便沒有安寧之日了。

刪Q行動過關,首創立法委員被罷免成功的先例,紛爭由是滋生,有人主張應該修法提高門檻,柯建銘算是要臉面的,他說不能昨天輸了,今天就翻桌。

從選民的角度來看,問題還真不在哪個政黨比較有格調,而是人民的權益被擺在哪裡,我們為什麼要隨政黨的需要而起舞?根據選罷法,立委任期四年,就任滿一年後得發起罷免,殘餘任期過半則需在三個月內補選。實務上罷免程序走完起碼半年,補選完成大約勉強趕得上半個任期。

以陳柏惟為例,補選後的當選人大約剩下兩年任期,不管誰來補缺,對他當然意義重大,可是老百姓得到什麼好處了?想想看,這個選區正式選舉一次,罷免一次,補選一次,四年之內,幾十萬公民被反覆動員三次,耗費了多少行政成本和社會資源,就是為了成就一席立委兩年的任期值得嗎?

立法院有113席立委,不分區34席由政黨瓜分,公民直選區域(含原住民)79席,是一個合議制的憲政機關,嚴格說沒有誰缺一不可,不客氣說,一、二十個摸魚打混,明天的地球照樣運轉。

因此,為了避免鼓勵冤冤相報歪風,與其討論修法升降門檻,吾人以為,釜底抽薪之道是,萬一選錯人忍無可忍,可以發動罷免,前提是無論殘餘任期多長都遇缺不補,下次定期改選眼睛放亮一些就是了,唯其如此,選民才會學乖認真對待手中的選票,避免成為野心政客的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