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三件與「精神鑑定」相關的刑事判決,引起輿論大譁,激發全民公憤,但只歸責於「恐龍法官」恐怕也未盡公平。

「小燈泡案」凶手以無期徒刑定讞,「台中牙醫命案」二審也判了無期徒刑,理由都因為精神狀態獲判「免死」,民意反應雖然不盡「滿意」,但似乎也「勉強接受」了,但「鐵路殺警案」一審出爐,卻引發軒然大波,內政、法務兩部及總統府都被迫表態,影響所及,司法正義與社會安全網的全面檢討已刻不容緩。

由於報導過度簡化「殺警無罪」,可能誤導大眾的法律概念,法務部長蔡清祥甚至以「不會讓犯罪者以精神障礙為藉口逃避刑事責任」,蔡英文和蘇貞昌也相繼表態,都不是妥適的發言。

細審判決,法院合議庭是以《刑法》第十九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者,不罰。」因此判決「無罪」,並諭令「強制治療五年。」請注意,「無罪」與「不罰」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檢視本案,法官採信精神鑑定結果,做出「依法不罰」的判決,嚴格說有點「甩鍋」的味道,缺少一些承擔的勇氣,因為同法第二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三項則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鑑定只是審判實務上經常用到的證據方法之一,並非絕對,在實務上,法官也未必一定得採用鑑定人所作精神鑑定的參考意見,仍擁有自由心證的獨立判斷之空間。

司法程序是由三方共同完成,由被告(及其委任律師)、檢察官、法官等分別扮演,各司其職,本案合議庭採信醫師鑑定結果,「依法」做出這樣的判決,把再犯的風險丟給上審法院和社會,輿論如果硬要抓「戰犯」,輸給被告律師的檢察官,也不能說完全沒有責任。

為了避免單一鑑識結果成為犯罪者的丹書鐵券(即免死金牌),這其中有「醫學倫理」的討論空間,也有「司法正義」的模糊地帶,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回溯到立法層面,也就是說,我們的社會是否能夠接受給予精神病人司法豁免或減免刑責的待遇,精神鑑定的公信力能否符合多數人期待…,都還有待更充份的討論。

司法正義的建構有層次依從順序,法官雖然是最下游,但其手握「認事用法」之「獨立審判」大權,職司犯罪糾舉追訴的檢警人員,如何爭取法院支持起訴犯罪事實之認事用法,甚至握有增修法律權力的立法委員如何建完備的法制,以符合社會的期待,也都相當重要,否則不但法院會有「恐龍法官」之譏,也難保不會有「恐龍檢察官」或「恐龍立委」之責難。

針對具有暴力傾向的精障病患,文明社會的因應之道,是建立完善的社會安全網,隔離危險的因子,預防隨機犯罪危及無辜的悲劇,這當然要付出更高的社會成本,如果我們的社會還沒有準備好付出這個代價,嚴刑峻罰也許就是唯一的情緒出口,光是責備「恐龍法官」是沒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