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殺害女模的程宇一審逃過死刑,他的律師黃致豪不僅建議由自己的指導教授趙儀珊為程宇做心理鑑定(沒有利益迴避衝突?),更強調「程宇犯案肇因於整體社會治安,其再犯可能性有可能經由監獄的矯正獲得改善,如果監獄未能矯正那也是國家失職,責任不應由程宇犧牲生命來承擔。」這樣的說法到底合不合理呢?


首先,程宇犯案是「肇因於整體社會治安」嗎?每個人在成長過程中,當然或多或少都會受到生活環境周遭的影響,但人類天生的條件並不相同,同樣的環境對不同個體產生的影響可能天差地遠,這也是為什麼一直有科學家在研究是否真有所謂「犯罪基因」的緣故。既然一個人犯罪最有可能的情況是基因與後天交互影響的結果,我們可以簡單地用社會治安來解釋一切嗎?倘若真是如此,那所有的犯罪其實都可以說是國家的責任,豈不是所有犯罪受害者都應該申請國賠?國家真的可能做到這一點嗎?


其次,黃致豪本身既是律師又是心理學家,所以他應該很清楚,人類目前的心理研究還停留在相當淺薄的階段,一個人為什麼會犯罪,有時更牽涉到相當複雜的心理因素;當我們連這些人為何要做出這些舉動都不是十分瞭解時,如何可以侈談「矯正」呢?


譬如著名的美國連環性侵殺人魔泰德邦迪,儘管他出身於單親家庭,且直到成年後才知道他的「姐姐」實際上是他的生母,但他的成長環境堪稱和樂融洽,求學過程中也沒有明顯的受到虐待或欺凌,可他依舊成為變態的戀屍癖。儘管他認為自己可能是受到暴力色情刊物的影響,可是看過這類刊物的人何止千萬,為什麼別的人都不會產生如此激烈的反應呢?


而就算許多連續殺人魔事後被找出曾經遭受折磨、凌虐或是長期處於不正常生活狀態的關聯性,但直至目前,我們也只能說,在類似的環境下,「有可能」會扭曲一個人的身心,從而使得他們做出瘋狂的舉動(但他們在殺人凌虐時,意識卻多半完全清晰,很清楚自己要做什麼)。卻完全無法解釋,事實上有更多人面臨同樣的惡劣情形,卻根本不會出現類似的作為。


我相信黃致豪律師一定瞭解這些狀況,所以他自己也僅說「有可能」經過矯正獲得改善,而不是一定可以治癒。可惜,他卻把沒辦法矯正歸罪於「國家失職」,這就未免過份可笑了!


如果有人要求台灣一舉殲滅美國航母艦隊,做不到就是國家失職,相信大家都會認為這個人精神狀態有問題。同樣的,要求國家去做一件根本沒人知道該怎麼做的事情,還認為責任全都該由國家擔負,不是一樣的荒謬離奇嗎?

 

實務上國家不可能讓每個國民的權利都獲得最大的伸張,必然要有所取捨;而正因為我們不理解也並不懂得如何治療極端罪犯,所以面對惡行重大的罪犯,最合理的作法就是將他永久隔絕於人類社會。在沒有任何能夠有效治癒(不是暫時抑制不發作)的科學實證出現前,把責任推給國家絕對是一種最不負責任的說法,也是這群所謂人權律師最令人難以苟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