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α-醣化橙皮苷(α-Glycosyl hesperidin)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α-醣化橙皮苷(α-Glycosyl hesperidin)原料,係由柑橘類之果皮、果汁或種子等經鹼性水溶液處理,取得之橙皮苷(hesperidin),再以環狀糊精葡萄糖基轉移酶(cyclodextrin glucosyltransferase)反應所得,並將其製得之淡黃至黃褐色粉末。
三、 前點製得之α-醣化橙皮苷原料,應符合下列規格:
(一) α-醣化橙皮苷含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 溶狀(取零點五公克溶於一百毫升水中):澄清。
(三) 重金屬(以鉛計):二十微克/公克以下。
(四) 鉛:十微克/公克以下。
(五) 砷(以As2O3計):二點零微克/公克以下。
四、
第二點製得之α-醣化橙皮苷原料,其每日食用限量,以α-醣化橙皮苷計為四百五十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