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芝麻素(Sesamin)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芝麻素(Sesamin)原料,係由芝麻經榨油及酒精萃取等純化步驟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芝麻素原料,其芝麻素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其每日食用限量,以芝麻素計為十五毫克。
食品原料芝麻素(Sesamin)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芝麻素(Sesamin)原料,係由芝麻經榨油及酒精萃取等純化步驟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芝麻素原料,其芝麻素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其每日食用限量,以芝麻素計為十五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