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芝麻素(Sesamin)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芝麻素(Sesamin)原料,係由芝麻經榨油及酒精萃取等純化步驟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芝麻素原料,其芝麻素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其每日食用限量,以芝麻素計為十五毫克。

食品原料芝麻素(Sesamin)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芝麻素(Sesamin)原料,係由芝麻經榨油及酒精萃取等純化步驟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芝麻素原料,其芝麻素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其每日食用限量,以芝麻素計為十五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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