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胡椒鹼(Piperine)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胡椒鹼(Piperine)原料,係由胡椒經酒精萃取等純化步驟製得之粉末。

三、 前點製得之胡椒鹼原料,其胡椒鹼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其每日食用限量,以胡椒鹼計為十二毫克。

食品原料胡椒鹼(Piperine)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胡椒鹼(Piperine)原料,係由胡椒經酒精萃取等純化步驟製得之粉末。

三、 前點製得之胡椒鹼原料,其胡椒鹼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其每日食用限量,以胡椒鹼計為十二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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