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松果腺(體)乾燥粉末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松果腺(體)乾燥粉末原料,係由牛、羊及豬之腦內松果腺(體)經乾燥所製得;其製得過程中,不得以萃取處理。
三、 前點製得之松果腺(體)乾燥粉末原料,其褪黑激素(melatonin)之含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十。
食品原料松果腺(體)乾燥粉末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松果腺(體)乾燥粉末原料,係由牛、羊及豬之腦內松果腺(體)經乾燥所製得;其製得過程中,不得以萃取處理。
三、 前點製得之松果腺(體)乾燥粉末原料,其褪黑激素(melatonin)之含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