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松果腺(體)乾燥粉末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松果腺(體)乾燥粉末原料,係由牛、羊及豬之腦內松果腺(體)經乾燥所製得;其製得過程中,不得以萃取處理。

三、 前點製得之松果腺(體)乾燥粉末原料,其褪黑激素(melatonin)之含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十。

食品原料松果腺(體)乾燥粉末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松果腺(體)乾燥粉末原料,係由牛、羊及豬之腦內松果腺(體)經乾燥所製得;其製得過程中,不得以萃取處理。

三、 前點製得之松果腺(體)乾燥粉末原料,其褪黑激素(melatonin)之含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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