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L-鳥胺酸鹽酸鹽(L-Ornithine monohydrochloride)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L-鳥胺酸鹽酸鹽(L-Ornithine monohydrochloride)原料,係由麩胺酸棒狀桿菌(Corynebacterium glutamicum)發酵製得,或由L-精胺酸(L-Arginine)與枯草桿菌(Bacillus subtilis)製取之精胺酸酶(arginase)反應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L-鳥胺酸鹽酸鹽原料,其L-鳥胺酸鹽酸鹽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八,並限用於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
食品原料L-鳥胺酸鹽酸鹽(L-Ornithine monohydrochloride)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L-鳥胺酸鹽酸鹽(L-Ornithine monohydrochloride)原料,係由麩胺酸棒狀桿菌(Corynebacterium glutamicum)發酵製得,或由L-精胺酸(L-Arginine)與枯草桿菌(Bacillus subtilis)製取之精胺酸酶(arginase)反應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L-鳥胺酸鹽酸鹽原料,其L-鳥胺酸鹽酸鹽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八,並限用於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