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塔格糖(Tagatose)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塔格糖(Tagatose)原料,係以乳糖酶(lactase)水解乳糖,經層析分離出半乳糖後,再以L-阿拉伯糖異構酶(L-arabinose isomerase)轉化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塔格糖原料,其塔格糖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八,且不得使用於嬰兒之食品。
食品原料塔格糖(Tagatose)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塔格糖(Tagatose)原料,係以乳糖酶(lactase)水解乳糖,經層析分離出半乳糖後,再以L-阿拉伯糖異構酶(L-arabinose isomerase)轉化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塔格糖原料,其塔格糖之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八,且不得使用於嬰兒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