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食用限量為六公克,且單一次劑量不得超過二公克。
(二)如以二甲基甲碸(Dimethyl sulfoxide, DMSO)與過氧化氫(Hydrogen proxide)合成,成品之二甲基甲碸殘留量需低於百分之零點零五。
三、使用甲基硫醯基甲烷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避免睡前食用,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使用前應先諮詢醫師」之警語字樣。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甲基硫醯基甲烷(Methylsulfonyl methane, MSM),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食用限量為六公克,且單一次劑量不得超過二公克。
(二)如以二甲基甲碸(Dimethyl sulfoxide, DMSO)與過氧化氫(Hydrogen proxide)合成,成品之二甲基甲碸殘留量需低於百分之零點零五。
三、使用甲基硫醯基甲烷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避免睡前食用,孕婦及哺乳期婦女使用前應先諮詢醫師」之警語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