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地上植株萃取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食用限量為五十毫克。
(二)使用印度仙人掌地上植株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
三、供食品原料使用之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食用限量為三公克。
(二)使用桑黃菌絲體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1.完整之「桑黃菌絲體」五個字,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2.「嬰幼兒、孕婦及哺乳婦女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印度仙人掌(Caralluma fimbriata)地上植株萃取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食用限量為五十毫克。
(二)使用印度仙人掌地上植株萃取物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孕婦及嬰幼兒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
三、供食品原料使用之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食用限量為三公克。
(二)使用桑黃菌絲體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1.完整之「桑黃菌絲體」五個字,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2.「嬰幼兒、孕婦及哺乳婦女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