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舒可慢(Sucromalt),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品以蔗糖、麥芽糖為原料,利用萃取自Leuconostoc citreum或Bacillus licheniformis菌株之葡萄糖基轉移酶(alternansucrase),酵素反應所製成。
(二)本品之組成為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五果糖、百分之七至十五白菌二糖(leucrose)、百分之五以下其他單糖與雙糖,及百分之四十以上寡糖(聚合度小於十二)。
(三)每日食用限量為十二公克。
三、使用舒可慢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果糖代謝能力缺失者避免食用」之警語字樣。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舒可慢(Sucromalt),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品以蔗糖、麥芽糖為原料,利用萃取自Leuconostoc citreum或Bacillus licheniformis菌株之葡萄糖基轉移酶(alternansucrase),酵素反應所製成。
(二)本品之組成為百分之三十五至四十五果糖、百分之七至十五白菌二糖(leucrose)、百分之五以下其他單糖與雙糖,及百分之四十以上寡糖(聚合度小於十二)。
(三)每日食用限量為十二公克。
三、使用舒可慢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果糖代謝能力缺失者避免食用」之警語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