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使用冬蟲夏草菌絲體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易見處,加註「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之醒語;其每一個字字體之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
(二)菌株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三)完整之「冬蟲夏草菌絲體」七個字,不得僅標示「冬蟲夏草」四個字,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三、使用之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離自冬蟲夏草之蟲草相關菌株。
四、原料為中華被毛孢者,食品業者應備有該菌株鑑定證明。
五、原料為中華被毛孢以外之菌株者,食品業者應備有該菌株分離自冬蟲夏草之來源、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食用安全性等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衛生福利部備查。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使用冬蟲夏草菌絲體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易見處,加註「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之醒語;其每一個字字體之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
(二)菌株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
(三)完整之「冬蟲夏草菌絲體」七個字,不得僅標示「冬蟲夏草」四個字,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三、使用之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離自冬蟲夏草之蟲草相關菌株。
四、原料為中華被毛孢者,食品業者應備有該菌株鑑定證明。
五、原料為中華被毛孢以外之菌株者,食品業者應備有該菌株分離自冬蟲夏草之來源、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規格及食用安全性等相關證明文件,並經衛生福利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