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官,只怕管,是中國人累積千年的生活智慧,做為一個平民百姓,見官矮三分,想過官癮,途徑有二,一是寒窗10年考國考,二是傾家蕩產選個一官半職,多數人都不敢奢想。

但是現在機會來了,想像一下,假如有一天你恰好被遴選為「國民法官」會是什麼滋味?

今年截至8月25日,全國各地方法院已經受理了53件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其中也已有5件判決已出爐。由於媒體的關注度不如預期,許多人對國民法官的產生方式、參與審理的程度,以及影響案件判決的結果為何,都是一知半解,對司法制度此一革命性的變革,能否改變司法生態,重拾人民對司法正義的信心等議題,多數人也是只能摇頭及願聞其詳。

國民法官還在試行階段,究竟有哪些人具有國民法官的資格?想參與需要報名嗎?被選上後該做些什麼?可以拒絕嗎?萬一有事能否請假?出席車馬費又是怎麼算的?本文試圖科普一下,希望這個制度能早一些成熟完善。

首先,國民法官是參考英美法系陪審制度的參審設計,從今年元旦起上路,是由一群來自不同行業背景的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審判的制度,在法庭中會由六名國民法官及三名職業法官組成,只能審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共同商議定罪與否及量刑程度等,但判決文書則由職業法官撰寫審定。

其次則為產生方式,基本上是以戶籍與年齡篩選,其間會裁汰一些不適任的背景、職業或該案件有利害衝突者。積極條件有三: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三歲,及連續居住該法院轄區滿四個月以上。至於裁汰標準則有:心智狀態受監護或輔助者、受褫奪公權者、未受完整國民教育者、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者、與該案被告或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及被認定難以公平審判者等。

國民法官屬於國民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獲選未到庭履行義務,依法可處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的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說明理由,表明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年滿七十歲以上、重大受災戶有處理生活重建事務必要、具有老師或學生身分、曾於5年內擔任過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因重大疾病或傷害或身心因素而無法執行國民法官職務、因看護或養育親屬或生活或工作或家庭有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者。

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目前適用於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特別是因故意犯罪,如危險駕駛導致死亡結果的案子;到2026年起,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諸如貪污、強制性交及殺人罪等,也會納入由國民法官參審。但屬於少年刑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等,都不由國民法官經手。

獲選擔任國民法官,各公私立機關需給予公假,不得為不利處分,給假期間的工資照付,也不得苛扣獎金及福利,違者各地方政府勞動局或勞工局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按〈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到庭執行職務每日支給台幣3000元,晚上六時後每小時加給500元。候選國民法官的到庭費1500元,逾時加點的上限為每日2500元。

國民法官的工作是參與審理,可以提問,也可以和法官共同決定是否定罪,定罪後與法官評量刑度等。這工作可以說非常神聖,你準備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