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信用破產時,他的結局就只能離群索居,被整個社會所抛棄。法律制度也一樣,一旦失去了常民的信任,也就只能束諸高閣,成為人們揶揄衊視的具文。

三月十七日,最高法院做出了一宗駭人聽聞的判決,台大醫學院準研究生林和駿因連續誘拐未成年女童拍裸照,受害者高達82人,最年幼者僅8歳,最高法院以犯罪時間長、被害人眾多,依「數罪併罰」論處,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04年2月定讞。

這已經是法律能做出的最嚴厲手段,法官疾惡如仇也是好事,乍看似乎大快人心,但依實務經驗,未來交由檢方聲請應定執行刑期,最重可達30年,法界人士預估關個10年就算嚴懲了,除了刑罰,林男更需要的可能是醫療輔助,否則出獄後仍是一顆危險的炸彈。

法律能否為公眾信服,罪與罰是否相當,能否毋枉毋縱是其關鍵,從這個角度來看,台灣的司法環境,民間是有不少疑慮的。舉幾個轟動社會的知名案例即可一目瞭然。

2018年發生的「華山分屍案」,犯罪手段極為凶殘,人人皆曰可殺,但經過法庭幾番反覆後,最高法院以無期徒刑定讞,理由無非又是凶手「足堪教化」而逃死,但受害人的父母則痛批法院「跟惡魔站在一起」,判決可笑。

另一個知名案例是2019年發生的玉井佛堂縱火案,凶嫌曾文彥因細故預謀無差別殺人,一把火燒死了七個無辜者,台南高分院二審撤銷一審死刑改判無期徒刑,理由同樣是凶手具反社會人格,但法官卻採信「可以教化」。

什麼叫可以教化?解釋起來大概可以寫一本書,即使學者專家或人權鬥士說破了嘴,被害人或家屬恐怕聽不下去,更遑論可以信服接受了。

理論上,無期徒刑最高服刑期為三十年,但實際上可能十五年後即可假釋出獄了,以上兩案的凶手,犯案時均不滿三十歲,十五二十年後又是一條好漢重返社會,法官能保證已被教化成功無害了嗎?只有天知道。

問題於是來了,一個控制不住情慾-的偷拍狼,數罪併罰判個一、兩百年,看起來很嚇人,但實際上只具宣示意義。然而,一個動輒奪人性命的惡性犯罪,卻被以種種理由法外開恩寬待,其處罰不過與偷拍狼相當,罪與罰失去其個衡平比例,這樣的司法還能滿足正義期待,令社會信服嗎?

社會運行的基本規則是少數服從多數,在法律條文修訂之前,就應依法行事,不應由執法人依心證消極不執行,廢死人士可以有所主張,但其努力方向應該是說服修法,而不是以道德綁架施壓法官,如果不能立法廢死,起碼應該增例「終身監禁條款」(如果民意可以接受的話),否則殺人與偷拍幾乎等罪,這個社會秩序如何正常運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