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植酸(Phytic acid)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植酸(Phytic acid)原料,係稻米或玉米經萃取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植酸原料,其每日食用限量為一百八十毫克。

食品原料植酸(Phytic acid)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植酸(Phytic acid)原料,係稻米或玉米經萃取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植酸原料,其每日食用限量為一百八十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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