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5號公告,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原料,係由黃豆製得之卵磷脂添加絲胺酸後,經酵素反應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磷脂醯絲胺酸原料,其每日食用限量,以磷脂醯絲胺酸計為五百毫克。

四、 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31301535號公告,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原料,係由黃豆製得之卵磷脂添加絲胺酸後,經酵素反應製得。

三、 前點製得之磷脂醯絲胺酸原料,其每日食用限量,以磷脂醯絲胺酸計為五百毫克。

四、 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或進口產品之輸入日期於本規定生效前者,得繼續販賣至其有效日期屆至為止。


資訊授權

20180626 LOGO

食品安全特區文章,感謝台灣食安中心授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