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099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公告訂定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

三、前點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099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公告訂定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

三、前點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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