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公告訂定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
三、前點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
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衛授食字第1091302807號公告訂定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包裝食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顯著標示該原料之原產地(國)。
三、前點之原產地(國),應以其屠宰地(國)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