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含戴奧辛及多氯聯苯處理規範

中華民國95418日衛署食字第095040267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722日署授食字第102130185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9415日衛授食字第1091300271號令修正

一、為達成國家永續發展,降低國人從食品中攝入戴奧辛及多氯聯苯之風險,維護國人健康,期藉由監測食品中戴奧辛及多氯聯苯之含量,以評估國內之相關管制成效,進而由各源頭採取減少或預防污染之措施,特訂定本規範。

二、食品中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之含量,係以檢測濃度乘以世界衛生組織所訂毒性當量因子(WHO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s,簡稱WHO-TEFs),加總計算之,並以總毒性當量(Toxicity Equivalent,簡稱TEQ)表示。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毒性當量之計算,均採用上界濃度(upper-bound concentration),待測物濃度低於偵測極限時,以最低偵測極限(minimum detection limit,簡稱MDL)代入。

三、食品中戴奧辛含量、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和及六項指標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ICES-6)含量總和之限值,詳如附表一。

四、世界衛生組織所定戴奧辛及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毒性當量因子,詳如附表二。

五、食品中戴奧辛含量、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和或六項指標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ICES-6)含量總和超過限值時,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認定其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毒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六、食品中戴奧辛含量、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和或六項指標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ICES-6)含量總和超過限值時,應採取以下行政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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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際海洋探測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Exploration of the Sea, ICES)所提出之六項指標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包括PCB28PCB52PCB101PCB138PCB153PCB180,簡稱ICES-6


()通報及處理流程

食品經查獲戴奧辛含量、戴奧辛與戴奧辛類多氯聯苯含量總和或六項指標性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ICES-6)含量總和超過限值時,發現案件之人員或單位,應即時向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進行通報,並應依衛生福利、農政及環保主管機關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通報及應變處理流程進行通報,俾利相關機關執行必要之處置措施。

()產品處置

1.超過本規範限值之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沒入並銷毀之。

2.各級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針對可能有相同污染源且有受戴奧辛、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或非戴奧辛類多氯聯苯污染之虞之食品,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該等封存食品經後續之調查或抽驗,已排除其遭受污染之可能性,或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經風險評估後,認無食用安全疑慮,應予啟封。

()對民眾健康風險溝通

案件經初步調查處置,並提交衛生福利、農政及環保三機關副首長緊急應變措施會議研商,認定其已涉及民眾之消費權益或食品之衛生安全時,應即發布新聞,對外說明政府處理之經過及後續追蹤辦理之事項,並提供對民眾健康影響之風險評估資訊,俾利民眾分辨食品有無安全疑慮及其危急程度,以消弭消費者之疑慮。


資訊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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