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蛋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1081107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824號令發布

第一條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

一、蛋殼完整無裂痕。

二、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第三條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

第四條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第五條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限量為106 CFU/g以下。

第六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液蛋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1081107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824號令發布

第一條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

一、蛋殼完整無裂痕。

二、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第三條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

第四條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第五條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限量為106 CFU/g以下。

第六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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