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9512日衛署食字第0940410732號公告
中華民國95724日衛署食字第0950405486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292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19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650號公告(更新名稱、授權依據及內文用語)
(原名稱: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其每日食用限量為三十毫克。

三、使用輔酵素Q10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十五歲以下小孩、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及服用抗凝血藥品(warfarin)之病患,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

食品原料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9512日衛署食字第0940410732號公告
中華民國95724日衛署食字第0950405486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292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19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650號公告(更新名稱、授權依據及內文用語)
(原名稱:開放「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為食品原料及其產品應加標警語標示)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輔酵素Q10 (Coenzyme Q10),其每日食用限量為三十毫克。

三、使用輔酵素Q10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十五歲以下小孩、懷孕或哺乳期間婦女及服用抗凝血藥品(warfarin)之病患,不宜食用」之警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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