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地靈(Stachys floridana)地下塊莖萃取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991129日署授食字第0991303784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92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19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81018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650號公告(更新名稱、授權依據及內文用語)
(
原名稱: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地靈(Stachys floridana)地下塊莖萃取粉末,其每日食用限量為二十五公克。

三、使用地靈地下塊莖萃取粉末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大量食用可能會造成脹氣、腹痛等症狀」之警語字樣。

食品原料地靈(Stachys floridana)地下塊莖萃取粉末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991129日署授食字第0991303784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92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19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81018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650號公告(更新名稱、授權依據及內文用語)
(
原名稱:使用原料「地靈萃取粉末」之包裝食品,其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供食品原料使用之地靈(Stachys floridana)地下塊莖萃取粉末,其每日食用限量為二十五公克。

三、使用地靈地下塊莖萃取粉末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大量食用可能會造成脹氣、腹痛等症狀」之警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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