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之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衛署食字第1001300994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19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650號公告(更新名稱、授權依據及內文用語)
(原名稱: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使用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對花生等核果過敏者應小心食用」之警語字樣。
食品原料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之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衛署食字第1001300994號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319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650號公告(更新名稱、授權依據及內文用語)
(原名稱:使用原料「鼠尾草種子(Salvia hispanica L.)」應標示警語)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使用鼠尾草(Salvia hispanica)種子作為原料之食品,應標示「對花生等核果過敏者應小心食用」之警語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