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 條 食品用阿拉伯樹膠(Gum arabicAcacia gum)應符合以下規格

一、定義:阿拉伯樹膠是來自Acacia senegal (L.) Willdenow 或 Acacia屬(family Leguminosae)相關品種植物之莖或枝所取得的乾燥滲出物。含有高分子量多醣和其鈣、鎂、鉀鹽,水解後可產生阿拉伯糖(Arabinose)、半乳糖(Galactose)、鼠李糖(Rhamnose)和葡萄糖醛酸(Glucuronic acid)。

二、描述及鑑定:本品未磨碎前呈白色至橙褐色大小不一之淚滴狀橢圓物或角狀碎片。商業化之阿拉伯樹膠可為白色至乳黃色之薄片、顆粒、粉末、滾筒乾燥或噴霧乾燥物之型式。本品1克溶於2毫升水中所形成之溶液具良好流動性,對石蕊試紙呈酸性反應,且不溶於乙醇。

三、純度:

1.乾燥減重:粒狀樣品15 %以下(105℃,5小時),噴霧乾燥物10 %以下(105℃,4小時)。

2.總灰分:4 %以下。

3.灰分(酸不溶):0.5 %以下。

4.酸不溶性物質:1 %以下。

5.澱粉或糊精試驗:樣品與水1比50之水溶液經煮沸冷卻後,加入幾滴碘液,沒有偏藍色或偏紅色情形。

6.單寧酸膠試驗:樣品與水1比50之水溶液取10毫升,加入0.1毫升的氯化鐵試液,沒有黑色或黑色沉澱形成。

7.微生物:

(1)沙門氏菌:陰性

(2)大腸桿菌:陰性

8.砷:3 mg/kg以下。

9.鉛:2 mg/kg以下。

10.汞:1 mg/kg以下。

11.鎘:1 mg/kg以下。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訊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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