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3821日部授食字第1031302025號公告發布
中華民國104731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694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105421日部授食字第1051300796號公告修正

一、 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三)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四)經公告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五)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六)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

(七)黃豆之輸入業者。

(八)玉米之輸入業者。

(九)小麥之輸入業者。

(十)茶葉之輸入業者。

(十一)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二)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三)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四)糖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五)醬油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十六)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十七)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

(十八)本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所指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未包括改裝業者。

二、 前點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其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六款至第十款: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四)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五)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六)第十七款︰達三家以上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 第一點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其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第五款: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四)第六款: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五)第七款至第十款: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六)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七)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八)第一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九)第十七款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達三家以上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四、 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對其動物性油脂產品及植物性油脂產品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每半年至少一次:

(一)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動物用藥殘留、農藥殘留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原料進行檢驗。

(二)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粗製原油進行檢驗。

(三)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精製油進行檢驗。

(四)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農藥殘留、真菌毒素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原料進行檢驗。

(五)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真菌毒素、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供精製用之粗製原油進行檢驗。

(六)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真菌毒素、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進行檢驗。

(七)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棉籽酚(使用棉籽油者)、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精製油進行檢驗。

五、 肉類加工、乳品加工及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就動物用藥殘留,對其產品之養殖魚貝類原料、畜禽肉類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原料、生乳原料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六、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對其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及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對其成品進行檢驗。

(二)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非屬香料產品者,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對其食品添加物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三)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屬香料產品,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七、 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應就成品之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對其特殊營養食品產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八、 黃豆、玉米之輸入業者,應就真菌毒素、農藥殘留或重金屬,對黃豆、玉米產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九、 小麥之輸入業者,應就真菌毒素或農藥殘留,對小麥產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 茶葉之輸入業者,應就農藥殘留,對其茶葉產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一、 麵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真菌毒素,對麵粉成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二、 澱粉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對其澱粉產品之原料或成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澱粉產品應就真菌毒素、農藥殘留或重金屬,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二)澱粉產品應就順丁烯二酸(酐)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對其成品進行檢驗。

十三、 食鹽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重金屬,對其食鹽成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四、 糖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對其糖產品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糖產品應就農藥殘留或重金屬,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二)糖產品應就二氧化硫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對其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十五、 醬油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對其醬油產品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一)醬油產品應就真菌毒素,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二)醬油產品應就單氯丙二醇(3-MCPD)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對其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十六、 茶葉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就農藥殘留,對其茶葉原料進行檢驗,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七、 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應就下列事項,每半年或每批至少進行檢驗一次︰

(一) 金針、蘿蔔乾及蜜餞產品應就食品添加物用量,對其成品或半成品進行檢驗。

(二) 即食鮮食食品、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直接生食之截切生鮮蔬果產品應就微生物數量,對其成品進行檢驗。

十八、 業者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檢驗方法,或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為之。

十九、 食品業者依本公告所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應與實際執行情形相符。如變更計畫內容,原版本應自修正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二十、 食品業者依本公告所辦理之檢驗結果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


資訊授權

20180626 LOGO

食品安全特區文章,感謝台灣食安中心授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