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大學環安衛系╱洪明瑞博士

台灣(2011)是繼韓國(1996)之後,第二個將室內空氣品質強制立法管理的國家,讓空氣品質的管理由室外延伸至室內私的領域,在人類空氣污染 防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劃時代意義;同時,也符合了世界衛生組織(WHO) 以及歐美日等先進國家追求「呼吸權」以及「免疫建築(IB)」與「健康建築 (HB)」的發展趨勢。

我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立法與推動,對於台 灣都會區日趨嚴重的「病態建築症候群(SBS)」、「室內化學物質過敏症(MCS)」 以及「建築關聯症(BRI)」等問題的預防與改善,可謂一道針砭良方,預期 將能為維護國人的居住品質、改善公共衛生並促進身體健康,發揮實質且 具體的貢獻。

台灣對於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的立法與推動,讓我們在華人社會的軟實 力再次受到稱羨與讚嘆,也宣示我國在享有五權分立的民主成就後,再次成為第六權―「呼吸權」的領航者。

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自 2011 年 總統發布,2012 年正式推動以來,迄今實施已屆滿三年。檢視這三年來中 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之推動成效與作為,可謂荒腔走版、嚴重瀆職, 造成今天社會大眾與公告場所皆怨聲載道、罵聲連連;空有立法之名,而無保護民眾呼吸權之實。

綜觀並檢討這三年的執行成效,同時彙整來自社會大眾、報章雜誌、 媒體輿論、第一批公告場所、未來可能與即將公告場所等各界之聲音,一 言以畢之,可用四句話、三十二字箴言:「態度搖擺、威信掃地;相關子 法、龜速不前;稽核不力、怠忽職守;半套法令、配套無方」來形容。此 不但讓人痛心疾首,更大大地損傷了「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保護國人健 康的立法美意。

我國是一個剛性立法的國度,一項政策的推動或發展,單靠道德勸說 的成效往往收之甚微,必須有明確法令的要求與規範才能事半功倍,環保與公衛更是如此。換言之,目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及相關子法的頒 布實施,僅是個開端而已,後續的配套措施,諸如:「潔淨或淨化的強制行為規範、標章制度與企業社會責任(CSR)、相關技術與產品認證或標準、 民眾資訊交流平台」等四大層面若未能持續推動與建置,不管就「室內空 氣品質管理法」對於台灣民眾健康的實質助益以及促進室內空氣品質相關 2 產業的發展,恐將流於半調子的杯水車薪之憾。

世界各國一開始對於台灣環保署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立法, 均給予高度的掌聲並認為我們的政府魄力十足,對於我們到底如何執行以 及執行的成效均抱持著高度的關注與期待,並紛紛摩拳擦掌準備仿傚與跟 進。

然近三年來的實施成果,實在沒有足以讓人可以借鏡的經驗或值得驕傲之處,甚至令人大失所望。行政院環保署的態度再不積極、再不振作、 再不有所作為,不但讓國外認為台灣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僅是雷聲大 雨點小,徒讓人看笑話罷了,終將為民眾所唾棄。因此,基於全民的期待與「還給民眾一個大口深呼吸的權利」,我們在此嚴正地呼籲,環保署應深切檢討目前室內空品法實施以來的種種缺失並以此為「經」,同時以歐、 美、韓國、香港等地區之經驗為「緯」,痛定思痛、戮力以赴。如此,方 是「國家之幸、百姓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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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特區文章,感謝台灣空氣品質健康安全協會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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