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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自由倒退嚕  2010/4/22 上午 09:22:04

 


台灣記者協會聲明


新聞自由倒退嚕 記協批朝野因噎廢食

 台灣記者協會執行長 楊天佑

 

言論自由係民主憲政之基礎,也是我國憲法第11條所明定之人民基本權利,而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及媒體均負有監督政府之角色與功能,但是「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卻明定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職業、病歷、醫療、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包括民代、媒體在內,非經當事人同意,並告知來源,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單一事件之侵權受害人最高可求償二億元,業已嚴重戕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與媒體監督政府、揭弊之功能、角色,也有違憲之虞,台灣記者協會表達嚴重關切與抗議! 

台灣記者協會指出,新聞自由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擔負之監督政府的角色與功能,業已成為不可或缺的一種制度性基本權利,從而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即是在於避免新聞媒體受到政府的操縱與施壓,以致傷害其獨立之自主性,這也是新聞媒體之以能夠成為政府三權之外的「第四權」,以發揮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權之制度性功能的真諦。 

記協表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因此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認為「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此外,有關立法委員問政之「言論免責權」,大法官釋字第435號解釋也指出,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台灣記者協會呼籲朝野當局懸崖勒馬,切莫假藉保護國人「個人資料」之名,行箝制新聞自由及新聞審查之實,變相保護可能暗藏貪贓枉法、官商勾結、濫權、享用特權或危害公益等內情之「被舉發人」,形成分贓政治,並戕害新聞媒體及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監督政府、揭弊問政之功能與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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